受盤函電
? 構成法律上的一的項有效接受,其A條件包括起來有以下四項:(1)接受必須由特定的人作出;(2)接受必須以某種方式明確表示出來;(3)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;(4)接受必須與發盤相符。合同的成立,以受益人的接受為重要標志,擬寫接受函電,必須在核對無誤的情況下,方可發出該接受函電,因為撤銷一項已生效的接受,無異于撤銷一項已成產立的合同,而合是不得為一方當人擅自撤銷的。
報盤函電
? 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發盤,必須具備報盤是指買賣雙方的一方(發盤人)向對方(受盤人)提出各項交易的條件,并愿下面四個條件:(1)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人提出;(2)表明承受約束的意旨;(3)內容必須十分確定;(4)送達受盤人。另外,發盤是有有效期的。發盤在被接受之前并不產生法律效力,可在一定條件下于A時候被終止。擬制發盤函電的基礎是"知已知彼